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四府规〔2021〕1号)将于2026年2月7日到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及临时燃放区域的管理办法》
文件出台的依据、意义
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噪声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
烟花爆竹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四会市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大沙镇范围内25个社区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为东城街道:陶丽、玉城、黄岗、陶塘、陶冲、沙田园、窦口、槎山、马田、东方红、清塘社区;
城中街道:城中、城东、城南、沙尾、沙尾邨、花街、仓岗、渔业、城北社区;
贞山街道:贞山、碧海湾、姚沙、独岗社区;
大沙镇:誉城社区。
注意: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
烟花爆竹临时燃放时间、区域、种类及规定:
(一)烟花爆竹临时燃放时间段
1.公历12月31日晚上20时至次年1月1日晚上24时;
2.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七每日上午10时至晚上24时;
3.农历正月十五上午10时至晚上24时。
注意:除上述规定时间外,临时燃放区域全年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
1.如下图所示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滨河路岭南春天楼盘对开靠河侧人行道及人行道外水泥地,不含机动车道,长约800米,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2.如下图所示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阅海大道与桔兴路T字路口正东方向约50米的湿地公园,不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3.如下图所示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景兴路段,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4.如下图所示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广场南路与誉城大道相交十字路口两侧的飞鹅岭小游园,不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三)在临时燃放区域内可燃放的烟花种类
在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内,市民仅限燃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级烟花,烟花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四)在临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船舶、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它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的,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5.燃放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6.遵守临时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7.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临时燃放区域周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可燃放爆竹的指定地点
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可燃放爆竹。
违法行为处罚与责任
(一)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机关、应急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督部门、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未成年人违反本管理办法产生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
公众监督、举报机制与执法保护条款
(一)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和权利监督、劝阻或向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燃放(零售)烟花爆竹行为。
(二) 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或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部门职责分工
公安、宣传、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政策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一)本管理办法由四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四府规〔2021〕1号)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为便于全市各单位、组织、企业和市民更好地理解《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及临时燃放区域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就《办法》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四府规〔2021〕1号)将于2026年2月7日到期,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噪声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办法》通过设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及临时燃放区域这一举措,在满足部分群众希望保留“燃放烟花”这一传统习俗的实际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确保重大节日期间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建立“界限清晰、责任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基层参与、公众自律的综合治理格局。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16日发函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14条,其中修改意见1条,采纳1条;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24日(共7个工作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十三条。
第一条、第二条介绍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及对本《办法》中所提及的烟花爆竹作出定义。
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对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临时燃放时间段、临时燃放区域、可燃放烟花种类及特定爆竹燃放区域进行了明确,并对相关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与责任、未成年人责任承担、公众监督与举报机制、执法保护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十三条对政策解释权和有效期限进行了说明,同时声明了《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四府规〔2021〕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管理理念创新。本《办法》推行“精细化”管理,在原有的29个禁止燃放区域基础上,对沙头、前锋、光辉、高狮4个街道社区实行“解禁”;同时在城区周边新设置临时燃放区域,允许市民在规定的时间段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种类。此举既切实保障重点区域安全,又有效回应和满足了群众的合理需求;
(二)管理手段升级。全面构建“日常巡查+重点时段管控+应急响应”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推动管理效能持续提升。日常巡查夯实常态化监管基础,重点时段实施强化管控与定点值守,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突发事件高效处置,实现全时段、全覆盖、高效率的管理闭环;
(三)部门协作强化。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会商研判等方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提升整体治理能力和响应效率。
七、利企惠民措施
(一)在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期间,如确需在禁止燃放区域组织燃放烟花爆竹,主办单位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安全有序实施燃放;
(二)在城区周边规范设置4处临时燃放区域,明确允许燃放的具体时段及允许燃放的烟花种类,加强重点时段警力巡逻与动态管控,确保市民燃放活动安全、有序。
八、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四府规〔2021〕1号)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会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丨四会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丨邝绮璇
责编丨刘天闻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四会发布”
赛岳恒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